《陕西省财政机关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

类别:政策法规-招投标法规  地区:西安市  更新时间:2009-3-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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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机关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办事程序, 建立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维护财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法制机构职能配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机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法律事务,是指财政机关在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或者以民事主体身份进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活 动中所涉及的各项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涉及财政机关的诉讼事务;
(二)有关法律纠纷的调处;
(三)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查;
(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
(五)财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财政机关发生的上述法律事务,由本机关的财政法制机构归口管理。法制机构办理法律事务,应当坚持提供法律指导、服务与具体承办案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机关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企事业单位,从事诉讼活动应当在财政法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案件处理结果对财政机关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财政法制机构可以直接参与。

第五条财政机关发生的法律事务,应当由本机关有关处(科)、室或者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就该法律事务的发生原因、争议焦点、解决时限、处理的初步意见以及有关背景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连同相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提交财政法制机构审查。

第六条财政法制机构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法律事务书面说明及其相关证据,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会同该单位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和处理途径,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对案情复杂、标的较大、影响面广;或者有可能损害财政机关声誉的重要案件,应当报告机关法定代表人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以财政机关名义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由财政法制机构直接承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重要案件的诉讼方案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须经机关主管领导审查,报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八条财政法制机构对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决策的法律分析和论证;
(二)重大案件、事故的法律调查;
(三)理赔、索赔事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四)组织法律或政策听证;
(五)提供调解、和解、仲裁事项的法律咨询及其相关法律意见书;
(六)接受领导委派;参与处理涉及财政机关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第九条财政机关在从事业务管理和民事交往活动中,需要以合同形式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时,拟签订的合同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查;重要合同和涉及产权的合同;法制机构可以派员参加谈判、条款拟订、合同签订,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在签订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民事活动过程中,不得以财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名义设立担保或变相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告知法制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形成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要在法定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确保债权或其他权利实现的法律安全。

第十二条凡以财政机关名义,制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创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凡以财政机关名义制订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再提交机关政务会议审议后发布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机关发生的重要法律事务,凡需要聘请法律顾问或律师予以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会同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或建议,经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代表机关统一聘请。

第十四条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财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财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程序,预防并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确保各项财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十五条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经费(包括律师费、法律顾问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年初列入机关预算;当年的法律事务数量过多或者案件复杂、重大,致使年初预算不足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提出专项申请;当年办案经费节余的,冲减下年预算或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没有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财政机关,可由机关确定相关机构负责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处理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办理法律事务懈怠或者违法、违规操作,导致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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